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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哲学是从广泛关联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作为—种新的世界观,它的主要特点是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发展到人——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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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理念解析
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文明,从渔猎文明发展到农业文明,又从农业文明发展到工业文明,而现在正面临着社会发展模式、经济型制的大变革,即工业文明向—种新的文明的转变,这种新文明我们称之为生态文明。每—次文明更替都是—次社会革命,促进了社会大发展、大进步,同时引起人类住区(域乡)结构和本质的深刻改变。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昭示着人类住区将进入—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而导向新的人类聚居模式 — 生态城市。面向未来的生态城市研究因此成为城市科学和城市规划研究的世界前沿与热点课题之—。
我们知道人类聚居是受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的历史范畴,即人类聚居的发展受制于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并与之相适应。笔者认为应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史以及人类住区的历史演变的广度来认识、理解生态城市,才有可能正确把握生态城市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思想理念。
文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的进化、更替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的。人类文明史也是人类认识、利用、改造自然的历史。人类社会第—次革命 — 农业革命使人类由游牧生活进入了—种新的生存方式 — 定居生活。农业不仅解决了早期人类的生存危机,而且取代了畜牧业(渔猎采集)成为社会的中少产业。这—时期世界人口数量不多,社会组织程度不高,政治文化专制—统,经济的主体是农耕经济,能源动力主要是薪材、畜力、人力等,技术水平低下,人类对自然有所认识,但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的能力还比较低,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比较小,虽然也有局地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但从整体上看,人类对自然的作用还远未能达到在全球范围内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程度,崇拜自然、依赖自然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
城市就产生于农业文明时期。这—时期城乡空间混沌、并存,城市与乡村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文化上基本上是统—的。但就城乡关系而言,城市在政治上统治着乡村,但在经济上却受制于乡村。农业文明是在地球表土的基础上创造的,它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土地的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文明是建立在“掠夺”式地利用土地的基础上的,所以有人将农业文明称为黄色文明。
十八世纪西方工业革命开启了世界工业文明时代。工业成为社会的中心产业,工业生产大量开发利用以煤、石油为主的化石燃料,提供了比农业社会大得无法比拟的动力,工业文明带来了农业文明无法想象的物质财富,人类社会也空前繁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改善了人在自然界的地位,驾驭、主宰自然的机械论思想盛行。人类住区在工业社会也得到迅速发展。如果说农业革命使城市诞生于世界,那么工业革命则使城市主宰了世界。城市数量、规模剧增,城市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
虽然乡村也得到了发展,但城市凭借生产周期短、产值高、利润大的大机器工业迅速崛起,加之这种工业生产是以剥夺农业资源为特征的,使得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农业经济雪上加霜,出现工业经济高度增长,而农业经济相对滞后的现象,在文化教育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方面城市也明显优于乡村,城乡发展极不平衡、极不平等,城乡差异日益加大,城乡矛盾日益加深,城乡开始分化、对立,形成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特征的二元社会。“乡村农业人口的分散和大城市工业人口的集中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它是进—步发展的阻碍,这种阻碍在目前已深深地感到了…。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社会的全体成员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恩格斯)。城市与乡村,由—体到分离,再由分离到融合,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
建立在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基础上的工业文明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的社会价值方向,引发了—系列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威胁到地球上各种生命体的生存与发展,所以有人将工业文明称为黑色文明。“我们在征服自然的战役中,己经到达了—个转折点。生物圈己经不容许工业化再继续侵袭了”(托夫勒),这意味着工业文明已达到其最高成就,因其固有问题的严重化,已经开始走向衰退,而—种新的文明 — 生态文明正在兴起,人类社会将进入新的生态文明阶段,
生态文明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果,是人类在认识、利用自然过程中的—次质的飞跃。生态文明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论,反对通过掠夺自然的方式来促进人类自身的繁荣,同时也反对自然中心主义,而强调人、自然的整体和谐[1],实现人、自然双赢式发展,所以有人称之为绿色文明,它以知识、信息生产为主的知识经济取代以消耗自然资源为主的工业经济,资源的开发方向由自然转向人,这是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关键,因为人与自然矛盾的实质是自然资源使用过度,而人力资源开发不足,这正是基于对人、自然整体和谐发展认识的结果。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结构的主体,从而形成和创造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这—时期城市与乡村融合发展,城与乡只是分工上的不同,两者相互协调、平等地发展,互为补充。在经济上,城乡形成统—的产业体系,产业划分不再带有城或乡地域特征,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相对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最低,但能与其共同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在社会文化上,城乡社会建立起统—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体系,人口素质获得共同的提高和进步,形成统—的文化价值体系;消除城乡户籍制,全体社会成员,无所谓城市人,还是乡村人,人尽其才,大部分人从事非农产业,从事农业的人口比重较低,这些人就像在工厂、企业从事劳动的人—样,同样享受城市的自由与方便,只是分工上的不同。在社区建设上,原来十分分散、孤立的乡村居民点实现相对集中式发展,形成—定规模的聚居地,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享有与城市社区基本相同的文明条件,人类住区表现为“城乡融合体”,此即生态城市。
可见生态城市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是在对工业文明时代城乡辩证否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的更为高级的人类生存空间系统,可以说是人类住区(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高级形式。从地理空间上看,生态城市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城市”的概念了,是—高度城市化区域,抛弃传统以“农业”、“非农业”作为划分聚居的标准,而是强调了聚居作为人类生活场所的本质上的同—性,表现为—种新的城乡关系格局,城市与乡村融合发展,形成城乡网络结构[2].从人 — 自然系统角度看,生态城市不仅促进人类自身健康地进化、发展,成为关心人、陶冶人的“爱之器官”,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同时也重视自然的发展,生态城市成为能“供养”人与自然的新的人居环境,在这里人、自然相互适应、协同进化,共生共存共荣,体现了人与自然不可分离的统—性,强调在人、自然系统整体协调的基础上考虑人类空间和经济活动的模式,实现“天地人和”,从而达到人、自然系统的整体和谐,为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解开辟道路。可见生态城市不仅改造了现有人类住区的形式与功能,更重要的是同时也改造了人类自己,创造—种新文明、新文化。简而言之,生态城市就是与生态文明时代相对应的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即为—定地域空间内人、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
生态城市追求的人 — 自然的和谐并不是绝对的和谐,而是有“冲突”的和谐,即—种动态的平衡,它既包含合作,也包含斗争,表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体,即人 — 自然系统各要素间存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只不过这些或对立或互补或—致的“作用力” 与“反作用力”形成的合力能保持在可承受的生态稳定阈值或生态稳定门槛内波动,表现为由非平衡→平衡→非平衡→新的平衡的过程,即自组织的动态平衡,这种过程从局部、短期看是动荡的、不平衡的,但从整体、长期看,是—种“发展过程的稳定性[3]”,从而保持系统整体持续稳定,达到整体协同进化、螺旋式发展。
生态城市的形成是社会文明进化的结果,它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城市是—个“进化”的定义,这—“进化”的概念,反映了生态城市不是—个理想的终极目标,而是—个“动态目标”,或者说是—个协调、和谐的进化过程。这种“进化”式发展过程不是强调发展的数量和速度,而是更重视发展的质量及要素间的协调、平衡,以不断提高其整体质量水平,或者说发展的目标是“整体功能的完善,而不是组分的增长[4]”,以不断保持人、自然和谐。
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次质的飞跃,它意味着又—场社会革命 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之后的生态革命(ecological revolution),而这场革命是全方位的、全球性的,包括文化革命、思想革命、信仰革命、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产业革命、行为革命、教育革命、伦理革命、财富观革命、人生观革命等内容,这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格局。生态城市作为面向生态文明时代的人类住区,其内涵必将反映生态文明的思想,它不仅需要对现有人类住区物质环境、空间形态的重建、重构,还必须有变革传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内容,下面从哲学、文化、经济、技术等四个层面来解析生态城市的内涵思想。
(一)生态哲学层次
现代哲学是由笛卡尔·牛顿的机械论的世界观所支撑着的,主张通过人对自然的改造确立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原则的哲学。在这种哲学的指导下,发展了控制自然的技术和“反自然”的实践。人类作为自然征服者的地位观,成为工业文明时代的行动哲学。工业文明带来的种种危机的思想文化根源就是机械世界观,要改变现代社会的危机局面,就必须超越旧的世界观,而转向—体化宇宙的、生态学的世界观 — 生态世界观,并在这种新的世界观的指导下,去进行—场真正世界意义的文化革命[5].
生态哲学是从广泛关联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作为—种新的世界观,它的主要特点是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发展到人——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生态世界观把世界看成是相互联系的动态网络结构,超越了机械论的世界观而引向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的宇宙观,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我们是自然界的—部分,而不是在自然之上,我们赖以进行交流的—切群众性机构以及生命本身,取决于我们和生物圈之间的明智的、毕恭毕敬的相互作用。忽视这个原则的任何政府或经济制度,最终都会导致人类的自杀[6].生态世界观决定了生态城市是在人 — 自然系统整体协调、和谐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发展,人、自然的局部价值都不能大于人 — 自然统—体的整体价值。
(二)生态文化层次
生态城市作为承载社会文化的建筑空间,展示着生态文明时代的价值、观念、理想和抱负。它是生态文化的产物,又是生态文化的创造者。生态文化摒弃了“反自然”的文化,抛弃了人统治自然的思想,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是—种人、自然协调发展的文化,达到两者的双赢式发展,从而实现人、自然矛盾的消解。这是生态城市的主流文化,从微观层面上看,它又是多元化的,反映生态城市社会生活民主化、多样化、丰富性的特点,即生态文化体现的是从人、自然整体的角度来协调、统—不同背景下文化的发展,不同信仰、不同种族、不同阶层的人能共同和谐地生活在—起,而不是专制、单—、缺乏活力的,更不是统—在—种宗教或意识形态而排他的铁板—块。
生态城市从其文化观念意识的深处,崇尚健康、节约、控制、人道、平等、公正、民主、正义、协调、共存、精神追求与物质满足的协调、多种文化的互补与渗透等,而反对浪费、挥霍、放纵、自私、特权、侵略、征服、掠夺、急功近利、历史虚无主义、沙文主义、技术至上主义等[7].
生态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方面保持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与动态发展的统—,另—方面在全球化浪潮中保存—种比较完整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生态。文化个性和文化魅力是生态城市的灵魂,文化也成为生态城市最重要的功能。
(三)生态经济层次
工业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最少的花费、最快的速度、最短的周期去谋取最多的利益,即以“最少、最快、最短、最多”为价值导向追求经济无限增长,认为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物质财富的持续增加将带来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的幸福。但这—观念却掩盖了经济增长测量手段本身是否合理、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公正、人们生活质量是否提高、人类是否因此付出其它代价等诸多问题的存在。根据经济学的原理,财富来源于劳动、物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三要素。因此,经济的发展质量可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总量及其比例来衡量[8].在—般情况下,生活消费的总量随人口和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自然资本和由自然资本转化而来的物质资本的总量则相应减少。如果没有人才资本的弥补,经济发展是无法长期持续的。人力资本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经济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过度使用自然资本和物质资本,是—种“外在化”的资源经济。而生态城市建立的是—种以人力资本占主体的“内在化”的知识经济,它改变了整个社会生产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以及资源与资金的配置,对社会生产体系的组织结构、经济结构进行根本变革。
传统产业智力资源开发比重小、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大,而知识经济是智力资源的综合物化,且不直接依赖自然资源,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智力成为生态城市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向,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是非物质性的知识信息,而不是物质资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非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同时在知识生产和基本物质生产中注重提高—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知识、信息运转高效,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共生关系协调,达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区内闭路循环、收支平衡、自给自足,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并实现外部“生态成本”的“内部化”,从根本上解决资源(能源),短缺以及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问题,实现以最少量的能源、资源投入和最低限度的生态环境代价,为社会生产最多、最优质的产品,为人们提供最充分、最有效的服务。另—方面不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投入、保护和增值,保持并扩大自然资源总量和供给能力。
生态城市的经济发展是集约内涵式的,经济活动(生产、生活、流通与分配)也是有益于社会和环境的,资金是“清洁”的、合乎伦理的(不是通过掠夺生物圈而获取的),经济成果的分配是公正的。
(四)生态技术层次
18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标志的近代第—次技术革命导致了第—次产业革命,以机械化大生产代替了手工技术,使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农业、工业社会,19世纪中叶以后发生的以电力技术和内燃机的发明等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技术革命推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使得农业、工业社会过渡到工业化社会。这两次工业文明的技术革命迅速改变了我们这个世界,为人类创造了现代物质文明,然而这种技术方式由于建造机理的本质缺陷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弊病,给自然、社会和人的存在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性影响,严重影响了生物圈系统的生态稳定和有序,出现了种种危机[9].这种技术方式是“浪费型”的,是“反自然”的、“反人性”的。
工业文明的技术方式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使之不可避免地从兴盛走向衰落,而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和空间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技术革命正在兴起和发展,它们是利于人、自然和睦相处的新的技术形式,生态技术体系,它是以知识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取代建立在经典物理学基础上,以理化技术为核心的传统工业技术,是人、自然和社会高度协调的新技术体系,是科学知识高度密集的科学化技术群。
生态城市正是主要凭借生态技术这—物质手段超越现代城市实现自我发展的。生态技术主张和其它生命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繁荣,对资源和能源进行可再生利用,只投入少量的能量,只有很低的污染或完全没有污染,它根据自然生态规律确定技术发展的界限,在价值观上,它不以经济增长为唯—的目标,还有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目标,它的组织原则是循环的,实现资源的多层次利用。
生态城市对技术选择的基础不仅仅是技术的考虑和论证,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环境、能源和社会条件的标准。但仅仅通过科学技术方面的变革,而不考虑社会功能、人类生态、道德伦理、文化价值等方面的变革的“技术解决”是不可能创造生态城市的,必须同时进行文化革命,创造相应的社会文化。
正确的观念来自对历史和现实的全面了解,来自对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的理性判断。生态城市作为可预见的未来人类聚居模式,是建立在对未来社会、经济以及技术可能性基础上的,它是人类社会及其住区(城、乡)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也是为了实现全球、全人类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说生态城市不是理想主义的,而是现实主义的,或者至少说是——种务实的理想主义。
建设生态城市是—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实际上是“生态重建 (Ecological Rebuilding)”、“生态重构 (Ecological Restructure)”的过程,即对现有城乡的物质环境进行有机更新,对社会价值观、道德伦理、经济模式、生活方式及政策体制等社会文明进行重新定位和根本转变,从而对整个城乡系统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空间结构等进行根本性改造、再构和创新,它涉及到城乡时空横向与纵向、物质与精神的各系统层次的方方面面,是—场名副其实的破旧立新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清醒的认识,不盲目乐观和悲观,既要看到生态城市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不是—朝—夕就可实现的,也要认识到它的可实现性,不是遥遥无期、虚拟的理想乌托邦,而是—个可望可及、循序渐进的持续的发展过程。它需要我们共同的关切、共同的参与、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有我们共同的未来。生态城市目标的实现,将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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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艺术设计的单一化,表面化的视觉感知方式,形成了视觉传达多样化,动态化的感知体系,增强了艺术设计的表达力度,影响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及欣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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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数字艺术对艺术设计的影响
艺术作为哲学和科技的新载体,在数字时代产生了明显的蜕变迹象,各行业的信息化,也逐渐侵蚀到艺术设计领域,产生了数字艺术设计这一相互交融的新设计理念。可以说,数字艺术与艺术设计已呈现出互相交错的新格局。
数字化是信息时代的显著特征,也是计算机等信息载体赖以存在的基础,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以数字和数据的形式加以展现,如视频、图像、文字等都可经过特定的采样定理,将其转化成数字[1]。可以说,没有数字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也就无从谈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艺术设计中就融入了计算机技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种艺术设计样式,如平面设计、三维设计、影视动画、电脑特技、电子游戏、网页制作等都带有浓厚的数字艺术设计痕迹,数字艺术设计凭借其巨大的生命力和独特魅力,已征服了所有关于视觉的艺术领域,数字艺术设计已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数字艺术设计的载体是计算机系统及计算机设计软件,它们的及时参与,使得艺术设计人员在艺术表现技巧,生产工艺等方面摆脱了传统束缚,吸引了更多的艺术设计者投身其中,促使艺术设计理念思维,创作手法发生了革命性变革。
1、简化了艺术设计程序,降低了艺术设计门槛
相比于传统的艺术设计,数字艺术设计在白表现手法上更加快捷,表现手段上更加丰富,表现形式上更加简洁,因而具备了别样的艺术魅力,受到现代大众的普遍欢迎。
众所周知,艺术创造通常需要耗费艺术设计人员大量的时间及精力,设计过程显得繁复漫长,难以融入现代人的快节奏生活方式,提高了艺术设计的门槛,成为影响艺术设计进步的屏障。而以高科技为支撑的数字艺术代替了传统艺术技法的训练,使得艺术设计的训练时间大幅缩短,只需经过简单的培训即可简单掌握艺术设计技能,降低了艺术设计的门槛,对追求快捷简单节奏的现代人来讲,有着不可比拟的吸引力。
此外,借助数字艺术设备,各种绘图软件的研发也为艺术设计效果的多样化创作提供了便捷,通过对素材库的调用,人们可以随意对设计形象,色彩搭配,组合表现进行个性设计,展现新的设计思路[2]。应用软件中的数位板,画笔等数字艺术技法也能够灵活为人所用,为艺术创作的多元化提供可能,表现形式的便捷化,既贴近了大众,为人们展露自己的艺术想法,艺术构思提供了平台,又拓宽了专业艺术设计人员的设计渠道,促进了设计艺术的繁荣。
2、开辟了新的设计平台,丰富了设计意图
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计算机已成为现代艺术设计制作的重要工具,展现出自身蓬勃的生命力。现阶段艺术设计中使用的设计软件越来越依靠高质量的计算机系统,开辟出了新的设计平台。
设计人员通过运用数字化的构图软件及数字三维技术的辅助,能够将设计过程中较为复杂的空间结构进行转化,在二维空间上表达四维空间的设计意图,从而更加直观的反映设计空间的状态,空间构造及装饰的质感[3]。在艺术设计的后期中,数字艺术及相关软件更能起到显著作用。可以说,计算机数字化的图形处理技术,在丰富设计手法的多样,提升设计效果的艺术性,优化艺术设计的方案等方面优势明显。
对于相关设计意图的表达,借助数字艺术手段,同样可以做到丰富化、直观化,如设计空间的视觉效果,设计空间环境的模拟,装饰材料的质感程度等,都可以在计算机相关设计软件系统中完成。而在对设计效果进行细化加工时,数字技术同样具备独特优势,如设计的具体造型,设计空间的灯光、色彩等,都可以进行实时修改,从多角度丰富了设计意图的表达。
3、影响了人们的视觉感知,增强了艺术魅力
数字艺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艺术设计的单一化,表面化的视觉感知方式,形成了视觉传达多样化,动态化的感知体系,增强了艺术设计的表达力度,影响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及欣赏方式。好的艺术设计作品,借助数字艺术的加工润色,突破了原有的设计框架,使作品具备了解读的多样性,拓宽了人们的欣赏渠道,以作品影响人们的审美习惯。如对世界杯,奥运会等会徽的设计,运用数字艺术,既能充分展示地区及运动的巨大魅力,又能凭借特有的表达方式,传播方式,加深人们对该艺术设计的个性化感知。
艺术设计是在吸收传统设计思维的基础上,对新事物进行接纳融合的,因此,数字艺术的发展不应违背艺术设计的初衷,停留在一味追求数字化表达的技术层面。艺术设计应在对传统进行继承的基础上,体现出时代社会的新变化,提升艺术设计内涵。总体上看,数字艺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影响,作为艺术设计而言,数字艺术的参与带来了全新的创作理念及方式,营造了新的设计语言,数字艺术和艺术设计成为了难以剥离的艺术形态[4]。而在个性化追求越来越明显的现代社会,数字艺术设计必然体现出丰富的个性化色彩,设计人员也会实时采用新的设计手段,创造更加贴近人们的审美趣味的艺术设计作品,这也是数字艺术设计的新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化的普及,数字艺术对艺术设计的影响会越来越深,设计思维和设计方法也会在数字化的飞速发展中实时更新。对此,设计人员要在把握设计内涵的情况下,及时运用新型设计手段,设计出个性化的,审美价值更高的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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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布氏家族第二代开始,“艺术家困境”便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小约翰执掌家业后,斗争激烈、生意惨淡、女儿婚姻两次失败,这些都令他非常吃力。艺术家软弱性格使他无法像父亲那样乐观积极地面对现实,最终只能投身宗教以寻求安慰。托马斯面临的困境比他的父亲严重的多。他在幼年时便被寄予厚望,祖父临终时嘱托他“帮助你的父亲”。最初他将家族赋予的使命和在小城中成为凯撒的浪漫幻想结合起来,很好的隐藏起自己懦弱敏感的性格,并在活动中表现得积极稳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艺术家困境解析布登勃洛克一家的衰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布登勃洛克一家》是德国作家托马斯?曼的代表作。主人公四代人身上都不同程度体现出精神与生存、艺术与现实的矛盾。“艺术家困境”更成为导致布氏家族衰败的深层原因。“艺术家困境”的产生和导致的恶果是家庭社会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布登勃洛克一家》 艺术家困境 衰败
1929年,德国作家托马斯?曼凭借《布登勃洛克一家》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赞誉此书为“德国首部格调高雅的现实主义小说”。国内已有不少关于这部著作的研究成果,在知网上能够查到的期刊论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主题研究类,黄燎宇在《外国文学评论》、《外国文学》等杂志上发表过一些关于作品主题方面的评论。(2)哲学与作品思想类的论文,刁承俊在《外国文学》上发表叔本华、尼采与《布登勃洛克一家》。(3)家族小说探索以及与中国相关作品的比较,比如《红楼梦》。几十篇已发表的论文中,极少从“艺术家困境”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布登勃洛克一家》。笔者研读这部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家族没落的根源进行了思考,认为“艺术家困境”―― 精神与生存、艺术激情与世俗社会的冲突是主人公四代人逐渐走向衰败的深层原因。
“艺术家困境”是市民之子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精神与生存能力、艺术激情与世俗社会的冲突。“艺术家困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发迹的第一代只知赚钱,对文化知之甚少。后辈享受祖辈的财富,对精神文化也有了更高的追求。伴随着精神发展而产生的艺术家浪漫气质与商人的实干精神冲突,使市民之子在世俗压迫和心灵煎熬中,承受着艺术和生存分裂之痛,最终走向颓废。这也成为许多家族衰败的原因。
艺术家气质在布氏家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第一代老约翰是一个豪爽的商人,靠为军队运送军粮发家致富。他富有开创精神,对拿破仑开疆扩土的宏伟气魄无比崇拜。我们很难在他身上捕捉到艺术家气质的痕迹。第二代约翰精明能干,却不及父亲的勇气和魄力。作为一个虔诚的_,他无法理解父亲对拿破仑的崇拜。而在发表言论时“他的脸上显出一副沉思冥想的神情,头甚至略略向一边歪着些”[1]这暗示出了他富于幻想、软弱的性格,在他身上艺术家气质已经略显端倪。到了第三代托马斯,艺术家气质更加明显,从肢体来看,“他的手透着一股冰冷的苍白,在某些类似痉挛的不自觉的手势中,表达的是一种畏惧的、敏感的、柔弱和惊惧的自我克制,这一点在布登勃洛克几代人的身上是找不出来的。”[2]他的动力也并非单纯为了金钱,更是为了在小城中成为伟大人物的浪漫幻想。他和拥有危险音乐激情的盖尔达结婚孕育出了布氏第四代―― 汉诺。汉诺可以被视作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家,他对家族事业怀有厌恶之情,投身于音乐寻求解脱,在他看来,音乐“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幸福,无比甜蜜的喜悦,是极乐,是天国”[3]。布氏家族的艺术气质在汉诺这代发展到了顶峰,而整个家族也在此时走向了终结。
从布氏家族第二代开始,“艺术家困境”便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小约翰执掌家业后,斗争激烈、生意惨淡、女儿婚姻两次失败,这些都令他非常吃力。艺术家软弱性格使他无法像父亲那样乐观积极地面对现实,最终只能投身宗教以寻求安慰。托马斯面临的困境比他的父亲严重的多。他在幼年时便被寄予厚望,祖父临终时嘱托他“帮助你的父亲”。最初他将家族赋予的使命和在小城中成为凯撒的浪漫幻想结合起来,很好的隐藏起自己懦弱敏感的性格,并在活动中表现得积极稳健。
当有一天,幻想变为现实,艺术家的浪漫气质和世俗现实无法调和时,他便陷入极度痛苦中,精力也走向衰竭。托马斯既是一个实际的商人,也是一个懦弱的幻想家。他对酷爱戏剧的弟弟和痴迷音乐的儿子近乎苛刻的态度,也是侧面表达出对自己矛盾内心的不满。艺术与现实的矛盾在汉诺身上表现得更加剧烈。从母亲身上继承而来的忧郁敏感气质令他对家业产生厌恶之情,父亲的殷切期盼却给他带来巨大压迫。汉诺把音乐更多视为逃避现实的手段,这使他的音乐表达趋于颓废。最终用禁忌的音符挟裹着家族的命运坠入深渊。
“艺术家困境”就这样折磨着布氏几代人,侵蚀着他们的斗志。第二代约翰执掌家业时。只能勉强维持往日的辉煌。到了托马斯晚年,家业便已岌岌可危。直至汉诺15岁夭折,家族命运便已宣告终结。布登勃洛克家族最终也没能逃脱悲剧的命运。
从《红楼梦》中贾宝玉这块拥有良才的“废物”到《布登勃洛克一家》中拥有危险音乐激情的汉诺,从布氏家族的衰落到哈根施罗姆家族隐约浮现的艺术细胞。似乎没有家族可以逃脱精神发展和生存能力反比例关系的死亡命题。然而纵观全书我们会发现,精神发展是物质发展的必然衍生物,然而“艺术家困境”的产生以及由此导致的家族悲剧却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艺术家困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一方面是由布氏家族偏狭的利益观念导致的。只有可以为家族带来实利的行为观念才是可以被接受的。因而娶了小作坊主之女的高特霍尔德被整个家族所抛弃,安冬妮放弃了真爱而选择和滑稽的格仑利希完成一桩“体面”的婚姻。在这种家族观念面前,几代布氏接班人都选择压抑这种动摇进取心的艺术家气质。而当这种精神本能无法被禁锢时,他们则选择逃避现实最终走向崩溃。狭隘的家族利益观念使布氏成员丧失了对独立个体的关怀,也使“艺术困境”的恶果最大化,最终导致了整个家族的衰亡。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的观念也是导致“艺术家困境“后果极端化的催化剂。市民后代在优越的物质条件下充实了心灵。社会肯定着他们高雅的审美,丰富的精神。所以当托马斯娶到富有艺术家气质的盖尔达时会引来一众艳羡。但另一方面,社会又要求他们积极进取并无法包容他们艺术家的敏感与脆弱。这种矛盾的社会观念为“艺术家困境”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并使精神与生存的对立变成了市民阶层不可化解的难题。
《布登勃洛克一家》是市民发展的缩影,是一部市民阶级的心灵史。在书中我们会看到伴随着布氏家族衰落的是哈根施罗姆家族崛起,正如书中所言,哈氏家族最吸引人的地方是他们“自由宽容的本性和毫无成见的思想方法”,这也正是布氏家族和整个社会所欠缺的地方。伴随着物质发展而来的这种本性和思想方法的缺失,而非精神的丰富,才是“艺术困境”的产生和其导致无数家族衰败的真正原因。
[1] 托马斯?曼.布登勃洛克一家[M].1版.傅惟慈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03:608.
[2] 黄燎宇.布登勃洛克一家:市民阶级的心灵史[J].当代外国文学,2004(2):82-89.
[3] 徐烨.市民时代的艺术浪子论托马斯?曼小说中的“艺术家困境”[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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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其实就是电子信息时代的代名词,因为电子信息的所有机器语言都是用数字代表的,所以人们将其美称为数字时代,所有的一切都建立在电子信息的基础上,信息传输高速便捷,但是人们对电脑的依赖也会越来越大,而且各种电磁辐射接踵而至,纵横交错于生活的每片角落,所以说有好处也有坏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数字时代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特点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目前人类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新闻编辑工作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本文首先介绍了数字时代对新闻编辑提出的新要求,针对新闻媒体适应时代发展而发生的主要变化,具体剖析数字时代下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 数字时代;新闻编辑工作;工作特点
进入21世纪,媒体发展的主要趋势逐渐趋向于各种类型的媒体相互融合发展,因为不同媒体有着不同的新闻编辑特点和规律,全面认识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特点至关重要。数字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期,对新闻编辑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时代的变化,新闻编辑工作在某些方面具有了共同的特点和规律。
1.1 对网络技术要熟练应用
数字时代要求新闻编辑工作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新形势下要想成为优秀的新闻编辑人员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熟练应用。首先,对计算机的操作应十分熟练,现代的新闻稿件撰写工作大都借用计算机完成,对计算机的熟练操作非常重要。其次,能够进行网络学习。新闻编辑能够借助网络平台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料信息,同时应学会与读者进行网络交流[1]。
1.2 具有创新意识
时代的进步离不开创新,新闻编辑人员应不断的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首先,创新新闻主题。现在媒体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只有保证不断创新好的作品才能得到观众的认可。创造一个有价值的新闻首先要选对主题,实现新闻的传播意义。其次,版面设计需要不断创新。数字时代下新闻形式有所增加,图文、动画和音像在新闻稿件中加以运用,因此需要注意版面的美观,更好的吸引读者的关注。
2.1 媒体时效性不断加强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数字时代媒体不再受时间和形式限制,新闻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能够及时的传播和扩散,人们往往借助手机、电视、电脑等对新闻事件有及时充分的了解,同时根据网络上的交流平台,人们可以对新闻事件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了解事件发展动向,不断增强了媒体的时效性。
2.2 媒体逐渐实现个性化发展
数字时代下信息产业迅速壮大,媒体行业的数量急剧增加,新闻覆盖范围也不断的扩大,各家媒体根据自己的侧重点不同逐渐实现个性化发展。目前的媒体信息出现了极大模块,比如娱乐、体育、财经等等,各家媒体风格迥异、信息独特,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浏览需要的新闻信息。
2.3 受众的选择多种多样
目前网络交流形式不断的增加,微博、论坛等各种形式得到了受众的广泛认可,人们可以借助这些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和评论掌握的新闻信息,不仅增加了信息的时效性,还打破了新闻媒体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使受众的选择范围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媒体行业的个性化发展,进一步满足了受众的多样选择。
3.1 新闻编辑总体设计和指挥新闻传播活动
对新闻产品进行设计,对新闻报道进行策划和组织是新闻编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新闻传播活动应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这就要求媒体不断创新优秀的新闻产品,新闻编辑者更要严格做好总设计和总指挥的工作。首先,制定编辑方针,设计媒体形象。目前媒体正处于不断融合阶段,新闻编辑在决策和设计上应更加精准和个性化,彰显媒体的风格特色,提升媒体形象。
一方面,编辑方针的制定要满足受众对象的需求,对报道内容和新闻的风格特色要具体规划。另一方面,设计新闻产品的外在形象、信息结构以及信息规模,形成媒体的独特风格。其次,做好新闻报道的策划和组织任务。由于公众对新闻传播的参与不断加大,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系列报道、追踪报道以及组合报道比比皆是,这增加了新闻编辑的策划和组织任务难度。最后,新闻编辑做好记者采访写作的指挥和参谋工作。新闻编辑需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对记者的采访部署进行指挥,同时在记者的采访写作过程中及时提供帮助,做好参谋工作,与记者共同完成优秀的新闻作品。
3.2 新闻编辑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总体把关
新闻编辑是对各类稿件形成综合产品进行加工处理,我们知道记者只是负责单个的新闻作品,而新闻编辑与之不同需要对报纸、栏目以及频道等多项内容进行综合处理。数字时代到来之后,网络系统在媒体行业得到充分的运用,通过在网络系统上建立编辑工作站,将各方面的稿件进行汇集,然后各部门编辑对这些稿件进行筛选,将不合格稿件退回,对于合格稿件进行分类和加工。
新闻编辑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总体把关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稿件的分类处理进行把关。借助于网络技术,新闻编辑可以快速的收集需要的稿件材料,并对稿件进一步加工。第二,对版面设计的技术进行把关。对选取的稿件进行处理之后,需要交由专门的排版技术人员进行版面的设计。第三,劳动成果在报纸上进行集中体现。新闻传播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新闻事件的扩散和传播,只有将新闻产品推向市场,交由读者阅读才实现了新闻传播活动的全过程。
3.3 新闻编辑提升了新闻素材价值
新闻稿件一般是由记者收集相关素材撰写而成,但是初步加工的稿件未必完全符合报纸的需求,新闻编辑需要对各类稿件进行进一步的选稿和加工处理。记者是新闻事件的主要接触者,往往工作在一线能够真实体会事物的发展,因此在创作稿件时极易夹杂个人的主观情绪,对新闻事件认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新闻编辑与之不同,对新闻事件的观点较为客观,同时容易受大局意识主导,能够从新闻报道的原则和立场出发,发现新闻素材中的潜在价值。一般新闻编辑提升新闻素材的价值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新闻编辑通过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加工修改,提炼创新有价值题材。新闻编辑根据报道意图,将原稿件中具有深刻内涵的部分进行再挖掘,结合其他同类新闻事件形成专题报道。另一方面,改善新闻的表现形式,简化语言,突出主题。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往往受时间的局限撰写的稿件有所欠缺,新闻编辑通过对稿件语言进行简化和修改,使读者更容易找到主旨[3]。
3.4 新闻编辑引导了舆论话题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新闻获取渠道,同时网络交流平台的产生和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新闻传播过程中。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新闻编辑也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思路,将新闻报道工作个性化和大众化,不断的引导舆论话题。一方面,对于大众关心的新闻话题,新闻编辑不断的对其走向加以引领,保证舆论话题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新闻编辑对公共论坛进行主持,在新闻传播中关注民众思想观念。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新闻编辑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新闻编辑打破了以往传统的工作思路,对自身工作特点不断改进和提升,丰富了新闻形式,提升了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促使新闻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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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学案是经教师集体研究、个人备课、再集体研讨制定的,以新课程标准为指导、以素质教育要求为目标编写的,用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参与、合作探究、优化发展的学习方案。它以学生为本,以“三维目标”的达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配合教师科学的评价,是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学会合作,自主发展的路线图。导学案实施的高级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基础,导学案实施的基础目标是促进学生高效的掌握知识,为后续学习奠定文化基础,在导学案的实施中要两级目标并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析初中化学教学中导学案的设计与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化学学科是初中阶段最重要的学科,但是由于传统教案教学模式过于落后,使得初中化学教学无法满足现代学生需求,在此形势下,导学案的教学方法应用而生。本文首先对导学案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其次对导学案的设计原则、具体设计以及相应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初中化学;导学案;设计;运用
目前我国初中化学学科正处于改革阶段,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导学案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导学案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学生对化学的学习热情。
传统教案教学主要存在两个弊端,分别为教学单向性明显、封闭性强。教案教学强调的教师与课本,而未考虑到学生主体,这就使得学生自主学习意识薄弱。另外,教师的教案只是教师自己使用,学生对教案内容这一无所知,只能够被动接受。为了有效解除弊端,导学案应用而生。导学案简单的说就是指教师按照教学任务、学生基础、学科特色等来设计的教学方案。导学案设计主要是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着重培养学生的学,要求学生能够在“学会”的基础上,“会学”。导学案注重的是学,而不是教,即将课堂还给学生。
首先,按照初中化学的学科特点,导学案设计应该遵循学生主体性原则,以便能够充分发挥出学生对化学学科的主观能动性。教师作为引导者的角色,应该与学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只有如此,导学案的应用才能够提升学生的能力。
其次,遵循启发性原则,即能够启发学生深入的思考。导学案设计并不是要将知识点全部交给学生,让学生死记硬背,而是能够让学生利用导学案做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从而激发学生对学习化学的兴趣。
再次,遵循导学性原则,即能够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此,教师在设计导学案时,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每个要求都要具体化,每个环节都要清晰,同时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这样学生依据导学案才能够进行自主学习,不迷惘。
第四,遵循探究性原则,即能够让学生围绕某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对此,教师在设计导学案时,应该依据课堂学习内容,提出某一个问题,要求学生展开讨论,也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化学实验。每探究一个问题,学生都会成长一步,久而久之,就会体会到化学学习的快乐。为保证探究效果,教师在设计导学案时,要注意有梯度性,逐步深入。
第五,遵循差异性原则,即导学案要有差异性,不能千篇一律,要能够彰显学科特色,考虑到每个学生之间的差异,这样才能保证学生能够学有所成。另外,保持导学案的差异性,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3.1 教师设计导学案之前,必须要完全的掌握教材内内容,认真备课,每节课所达到的教学目标、所涉及到的概念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教学目标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重点进行深入的剖析,将难点以及考点作为重点讲解内容体现导学案中。
3.2 依据化学学科特点,构建知识结构网络。该网络不仅要包含整个化学学科知识体系,还应该包含每个单元、章节的知识体系。知识结构网络是学科框架,能够帮助学生梳理知识点,最终实现教学目标。
3.3 学法指导。由于现阶段,还有我国绝大多数初中化学都未能及实施到导学案教学模式,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之处。为此,教师首先要依照着教学、导学、自学步骤来进行教学。在初中阶段,由于学生已经养成了别动学习的习惯,因此导学案实施初期,教师应该带领学生一起学习,并教授学习方法,待到学生完全能够自主学习之后,教师就可以分发导学案进行自学。
3.4 运用能力训练。运用能力训练的方式一般采用近几年来各级考试中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题型,包括直接选用例题和教师自己设计的题目。习题要精选,量不宜多,根据各节不同情况也可以设计其他训练形式。训练内容以本节内容为中心,适当联系其他相关内容,在强调综合学科能力的今天,也要尽可能多设计一些跨学科的综合能力训练题。运用能力训练应体现难度层次的递进性,使学生自学时按照自己的能力水平,不同程度地完成训练。
4 初中化学教学中导学案的应用措施
4.1 精心策划,抓好预习环节。教师可以课前发给学生下一节导学案,并带领学生明确预习目标,学生也可以利用自主学习的时间根据“导学案”的要求进行预习。通过预习,自己探究解决基础知识。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不理解或不明白的问题,记录在“导学案”上,以备上课时讨论解决。
4.2 科学实施,优化课堂。课堂教学目标是巩固预习成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以下几个环节:
4.2.1 明确目标。教师把学案发给学生,可运用导言、现代教学技术等手段创设适当情境,明确学习目标。导学案中的学习目标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的。
4.2.2 自主学习。学生要以学案为依据,以学习目标和重难点为主攻方向,根据学法指导,主动阅读教材,查阅教材、工具书实验教师要准备好材料用具,让学生动手做,并观察实验结果,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要通过自学、实验等发现问题,确定疑点,在随堂记中记录下来。自主学习贯穿课堂始终,只要学生能够自学的内容教师绝不先讲。
4.2.3 合作交流。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个别疑点,教师继续巡回指导,掌握小组讨论的进度和经小组讨论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讨论时,大家各抒己见,在小组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推选出一个代表将讨论的结果和疑难问题列出提纲。在此过程中学生合作学习,小组互助,能者为师。教师只是适时地启发、引导、激励、解惑,教师不再是占据讲台的演员,而是组织学生的导演。
4.2.4 展示点拨。小组内通过讨论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全班同学讨论,让其他小组的同学帮助解答和补充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评价,只有全班学生都不能解答的问题老师才进行点拨和讲解。
4.2.5 达标测试。教师引导学生归纳概括,梳理知识,使知识系统化,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教师根据课时重难点和易混、易错、易考点制定达标训练,限时完成,让学生当众批改,以检查学生对学习目标的掌握程度,并及时反馈。
综上所述,可知初中化学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试验能力以及探究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教学方式却未能达到这一教学目标,在这情况之下,教师选择应用导学案方法,但是由于此种教学方法还处于应用的初级阶段,因此还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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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理念越来越重视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能力,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以此同时,信息技术环境下探究式教学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已有的探究式教学模式过于陈旧或不适合物理课堂教学;受应试教育的影响,重视学习的结果,忽视知识习得过程,导致教学效果不能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课堂的教与学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析信息技术在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应用实践与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以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为研究对象,着眼于对信息技术的应用,首先针对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建设与使用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结合以结合实际教学案例的方式,详细分析了信息技术在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应用问题,旨在于为相关教学实践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信息技术 中职物理 电磁学教学 应用 实践 分析
对于我国而言,有关教育教学领域与信息技术应用的融合仍然处于探索开发阶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所表现出的交互性特征能够为学生提供包括多媒体学习机、超文本以及知识建构在内的多项应用优势,在此过程当中能够极大地丰富学生参与积极性与主动性。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教学活动能够建立在网络基础之上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开发思维空间。在充分结合中职院校基本教学情况的基础之上,达到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相关学科知识的重要目的。本文试对其作详细分析与说明。
首先,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整个中职院校教学方式的改变,能够充分体现实践性特征;其次,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促进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加强,从而发挥对教学资源建设的推动作用力。在当前技术条件支持下,各类中职院校对于网络教育资源的重视程度极高,但在网络资源建设以及网络教学开展方面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在信息技术服务于此项工作的过程当中,应当以实现中职院校网络教育资源库的科学化、结构化、标准化发展为目的,提高院方资源建设的水平与质量;再次,信息技术在应用于教学实践的过程当中需要以数据采集的方式,进行对教学资源建设的可持续性开发,以数据采集的为手段,及时发现信息技术在应用于教学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详细研究,直至解决。借助于此种方式同样可达到提高教学建设质量的重要目的。
二、信息技术在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应用实践分析
(一)信息技术在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基本思路分析:以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感生电动势知识点讲授为例,其教育基本目标在于:建立在对电磁感应现象以及感生电流方向予以有效判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对电磁感应现象的深入分析与观察,引导学生认识到感生电动势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基本对法拉第所提出的电磁感应定律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在老师的引导与辅助之下,完成对感生电动势的有效计算与判定。
在中职阶段的物理教学过程当中,学生对于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的认知与了解往往会建立在对既有知识的重建与契合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初中阶段已及接触的有关电流大小的判定基础之上。然而,有关感生电流大小这一概念,对于绝大部分中职学生而言已比较陌生,学生对于定义及判定方式的认知往往比较模糊,从而导致:在教学实践中直接导入感生电流知识点的方式会对后续有关电磁感应定律意义建构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换句话来说,为保障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质量的有效性,需要特别重视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新旧知识的有效连接,以学生的基本认知与起点,确保知识结构的清晰性与层次性。
(二)信息技术在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中的实践应用分析:整个教学过程在多媒体教室当中完成。学生每人配备有一份学案以及一台计算机(计算机中均安装有相应的课件资料,方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以联网方式进行资料的查阅与整理)。在多媒体的教学环境作用之下,教师能够以广播方式进行教学、以遥控方式进行辅导、以文件传输的方式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具体而言,整个实验过程如下所示。
第一步:以创设问题情境为契机,建立新知识与既有知识结构之间的紧密连接:教师可以首先通过实物方式构建问题情境:教师可简单组合灯泡、电源、导线线路以及电键实验器材,并以串联方式连接直流电流。在开启电源,电键呈闭合状态的情况下,灯泡灯光自亮变暗。这一实验现象是极为直观的。学生在观察到这一实验现象的基础之上,思考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在整个实验过程当中,灯泡所处的电路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直流电路中的电流是如何消失的”。在学生讨论思考的基础之上,教师可去掉该直流电路中的电源,并提供条形磁铁以及线圈实验器材,要求学生进一步展开思考,即“如何应用上述两种实验器材,将灯泡重新点亮?”。在此基础之上,教师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模拟实验的方式,引导学生直观感受电动势产生过程,从而引入感应电场的相关知识点(图1)。
第二步:以步步引导的方式,将学生带入对电磁感应基本定律的教学过程当中:在针对闭合电路一部分导体做切割磁感线运动的过程当中,有关切割速度与感生电动势大小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从而可能导致有关切割夹角角度、切割长度出现失控状态。而在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综合性讨论的过程当中,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涉及到的对电磁感应基本定律掌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在激发学生进行相互性沟通与讨论的过程当中,引导学生认识到“E=BLVsinθ”这一感生电动势基本概念。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进行这一步骤的教学过程当中,还可以借助于计算机课件内容演示的方式所实现。在有效长度维持恒定状态的基础之上,针对不同形状导线线路相对于切割后单元影响意义的的影响。在学生充分掌握这一知识点的基础之上,可例举简单案例(50匝圆形线圈两端点a、b分别于电压变连接,线圈磁通量变化规律已知,要求a、b两点电势高低),引导学生熟练应用“E=BLVsinθ”这一公式(图2)。
通过本文以上分析需要认识到:中职阶段物理教学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传统型教学方式为“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进行知识接受”的方式。在这种学习模式作用之下,学生“学什么”完全取决于老师“教什么”。不难发现: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方法对于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而言无法发挥显著功效,其与当前技术条件支持下,中职阶段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而言也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对其进行改进。总而言之,本文针对有关信息技术支持下,中职物理电磁学教学的开展及实践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特别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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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的高考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想当年,小编也是经历了层层考验【gaokao】,到现在还历历在目呢。今年的高考广东卷用一幅漫画来立意,你有没有动手写一篇回味一下当时的感觉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广东高考作文解析,仅供大家参考。
今年广东的高考作文是漫画作文,漫画作文要仔细看图,找好立意。
(1)漫画观察顺序。拿到题目,不少同学会在观察顺序上感到迷惑,从上到下看,还是从左到右呢?仔细观察漫画,右下角有序号提示,所以应该是从上到下看。
(2)观察漫画内容,是关于考不同分数的奖励和惩罚。第一个小孩受到夸奖从100分跌落到98分,从奖励变成了惩罚,孩子从开心变成了不开心;第二个小孩从55分提升61分,从惩罚变成了奖励,孩子从不开心变成了开心。
题目要求我们结合材料内容和寓意,自选角度写作。也就是说内容只是引子,选择立意角度时,应该从漫画的寓意上入手。漫画内容是教育、奖惩相关,我们可以从奖惩的标准问题角度立意,比如:奖励与惩罚的标准,不只是成绩高低,更应该关注孩子的进步;考试分数上升或下降是正常的,下降了就一定要受到惩罚吗?第一个孩子虽然下降了,但是仍然是优秀的,因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质疑教育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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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
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
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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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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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不断完善,是保障我国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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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
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2014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
2015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
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
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另外,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刘望楠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自然要返还刘望楠货款,至此,学生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识也得到了充实,收获颇多。
其次,案例的真实性,来源于生活,内容客观公正,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对实际生活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内容,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案例选取得是否符合相应知识点,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还可以来源于时事新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能够应用于本节课涉猎的知识点,消化巩固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在讲解合同的效力时,笔者选取了央视法律讲堂节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题目就让人感觉蹊跷,可以以此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突出闯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我房子没了,人也没了,我要请律师。”大家莫名奇妙,这位妇女拿出一张纸——死亡证明,死亡人是张兰,律师问张兰是谁?妇女说张兰是我,我就是张兰,大家都蒙了,问:你住过院,张兰说我住过啊,可离死还远呢,连病危都算不上,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恶作剧?只有张兰自己清楚,这是卖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学生饶有兴趣地开始关注整个案例的进展。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教师挑选案例时要考虑传播给学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极的负面情绪带给学生,更不要把带有浓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带到课堂。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
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学生习惯于接受传统教学的模式,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知识的落实需要这样的模式,但是,学生理解消化后是不是更有利于落实呢?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总而言之,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逐渐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它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做大量的备课工作、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搜集以及案例的有效呈现等,为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在我国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激烈的经济冲突,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可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下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一、经济法用于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之所有可以运用其中,是因为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
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构成较多,包括经济关系、经济主体、经济资源等[2]。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整体构成需要随之发生变动和调整,其中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经济法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且作用的核心在于经济活动方面。
(二)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
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既影响横向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影响纵向的经济活动,且其采用的手段非常多样,比如惩罚、限制、不畅、禁止等,故而可以综合调控、管理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活动。
(三)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纵观人类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尚未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并不活跃,所以并不需要相关法律来进行管束。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后,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此时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经济法在此背景下产生。
(四)经济法可以调控、干预国家经济活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3]。在此形势下,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调控和干预国家经济活动。运用经济法,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进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日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在商务管理中,经济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同行业的对手,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比如窃取其他企业的核心技术等。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对于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经济法,比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经济法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对企业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2.保护企业的商标;3.保护企业的著作权,从而保障数据安全;4.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4]。
(二)运用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制改造,但其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将经济法运用于企业制改造中,可以有效调整、解决相关问题:1.调整股权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在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进而影响企业的规范运行,《公司法》对公司制改造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形态、步骤、模式等,进而合理调整企业股权。2.调节股权不平等。在企业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位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同股同权,进而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合法利益。3.监管法人治理的结构。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讲,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未设置股东会,导致管理结构发生问题,应用经济法可以进行有效监管。
(三)运用于电子商务中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比如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较难、不同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等。鉴于此,要想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开展,需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上方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电子商务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运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
对于任何企业来讲,均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前者是针对企业所有人来讲,包括依法享有的沾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后者是针对董事会、公司经理人员代表法人而言,主要指的是对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的情况。如果国有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私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则会导致资产受损、企业管理混乱等。
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国家出台相关经济法,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二者混淆不清的情况,进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愈加完善,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可以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司制改造中、电子商务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因此,国家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的发展、市场特点等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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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68.8%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一、市场经济的理性图式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制定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等。应当看到,经济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所区别: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往往没有具体的强制规定,而是赋予法院根据公平理念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为宗旨、理念,而且具体化、法律强制化,因而赋予法院相应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小。当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平衡发展,我国在确立编纂民法典这一巨大历史使命的同时,经济法的立法任务同样很重:我国要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我国还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促进军品生产与民品生产的大融合。最后,我国一定要加强经济法立法的科学性建设。如果说,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体系性与任意性的调整特点的话,那么,由于经济法的分散性、复杂性、调整方式的强制性甚至部门性等特征,使其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更多地、或更为容易地被掺进部门利益。因此,全会强调立法的科学化。为此,笔者的建议是:经济法治立法不能部门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要着眼于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可以智库立法草案与部门立法草案交相辉映,以智库立法草案平衡部门立法草案,但要避免以部门立法为主、由部门立法吸收智库参加的立法方式,因为这种立法方式很容易导致智库或专家的独立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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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经济法能够准确地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结合经济法中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下面通过经济法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直接融资的现象,也就是企业的债权融资以及股权融资这两种形式,而对于股权融资,主要包含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一种是二板市场,另一种是风险投资基金,这两种形式是专门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设置的直接融资形式。
对于债权融资,对我国的债权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种融资形式对企业的发展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无法直接采用这种融资形式,加上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且其发债的规模相对较小,往往很难采用这一融资形式。然后是风险投资基金融资,这种融资形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内也出现了一些风险投资项目。对于这种投资形式,对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要求较少,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比较有名的风险投资有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这些大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之初都采用过这种投资形式,但对于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往往是不适合的。最后则是二板市场融资形式,对于这种融资形式,一方面能够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正常发展。但在当前的二板市场融资形式中,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技术或者产品经营较为成熟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够采用这种融资形式。
(二)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问题研究
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来说,融资不仅有内部的直接融资,同时还有一种间接融资形式,这是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形式。但随着我国经济危机的出现,这种融资形式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下面从两个方面分析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较低,银行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之间相差太多,这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前者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后者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前者指的是企业的信息要多于银行,银行在选择借贷对象时,对于信息较多的企业贷款利率较低,而对于信息少的企业则采用高利率来降低自身的风险。而对于道德风险则是企业将借贷的资金用于他用,获得更高回报的投资,这种资金的借贷形式使银行承担的风险更大。
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没有合适的中小银行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融资服务。这种情况导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更多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造成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失衡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单纯的民商法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商法,再加上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简介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存在市场和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通过大量的实践研究得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和政府,两者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产生关联。对于当前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履行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职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框架结构已经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对策,比较成熟的机构有证监会等。
(二)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中的定位
通过经济学研究对当前的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这一研究也对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对于信贷中的某些领域和环节,都需要政府参与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政府主要是为争取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会使其向着公共利益倾斜,但由于经济人的本性,很容易出现寻租问题,使得一些劣质的中小企业出现上市问题。还有就是政府的介入导致竞争机制受到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市场竞争等。
三、制度设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
(一)政府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这种管理体制,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中出现职能交叉和缺乏连贯性等问题。为此,我国需要对当前的政府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针对性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此外,还需要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新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能任务,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法律管理。
(二)社会中间层的制度设计
首先是银行体系的重构,由于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较大的困难,为此我国需要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将商业银行和一些小型的城市信用社进行准确的定位,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建议进行改善:首先是进行非国有制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设,并建立对应的法律监管机制,使其逐渐向法治化的方向转变。然后是建立合作型的融资机构,这一机构能够自行收集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然后通过成员之间的连带作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全面的监督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制度来明确体现我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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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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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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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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